空汙法簡介|空氣污染防制法
空氣品質越來越受到大關注,不論是惡臭、廢氣油煙抑或是排出的污染性空污物質,都屬於公害,台灣這方面法令由《空氣污染防制法》和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》規範,前者規定了汙染源之排放標準之罰則,後者則是針對室內的空氣定義須符合標準,本文我們將簡介和大家息息相關的《空氣污染防制法》。
空氣污染防制法(簡稱空污法):
針對空氣污染防制,而特別制定的法律,從民國64年立法公布施行到現在,期間歷經8次修正,最近一次修法是在 107年6月25日 三讀通過調整空污法管制制度,現在總共有100條法規。
從移動汙染源(車輛廢氣排放、烏賊車)、固定汙染源(餐廳油煙、工廠廢氣、鄰居惡臭),涵蓋項目包含空氣污染的定義,受法規約束的對象、應如何防治空氣汙染、罰則、發生空氣汙染(天災/人為)應對的措施,都屬於空氣汙防治法的項目。
空汙法裁處罰款區間(概略):
空汙法裁處罰款區間(概略):
工廠 / 商場罰金範圍:10~2,000萬元
非工廠 / 商場罰金範圍:2~100萬元
計算方式:罰鍰額度=A x B x C x D x(1+E)x 罰鍰下限
A 代表污染程度、B 代表污染物項目、C 代表污染特性及 D代表影響程度,均為附表一所列裁罰因子之權重;E 代表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。
空氣品質一至三級防制區
防制區是按照空氣品質定義,除了一級防制區是固定區域外,二三級是依照該區域的歷年空氣品質數據評定。
以台北市為例,改善空氣品質有成,PM2.5連續3年符合國家標準,在2021年從三級
晉升為二級防制區。
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:
一、一級防制區: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(育)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。
二、二級防制區:一級防制區外,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。
三、三級防制區:一級防制區外,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區域。
空汙法規範對象
公私場所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,應符合排放標準,以下舉例幾個最常見的排放汙染源。
- 工廠:從事燃燒、融化、煉製、研磨、鑄造、輸送或其他操作,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,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。
- 加工廠:置放、混合、攪拌、加熱、烘烤物質、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,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。
- 化工廠:使用、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,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。
- 營建工程業者:從事營建工程、粉粒狀物堆置、運送工程材料、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,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。
- 燃料業者:製造、進口、販賣或使用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。
- 餐飲業者:從事烹飪,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。
- 汽機車駕駛:運輸業者、自駕皆屬管制範圍。